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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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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质证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量刑,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被抓捕归案后能够彻底坦白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好,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今天又当庭认罪,真诚悔罪,愿意痛改前非。辩护人认为对其应从轻处罚。

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以及赃物被全部追回,与被告人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犯罪事实有直接关系。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在今天的庭审中其又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请贵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给予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改错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向侦查机关如实彻底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应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罪系一念之差,一时贪念所致,其主观恶性不大。辩护人认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之所以犯罪,这与他文化不高(初中毕业),年纪尚小,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贪念有很大关系。2013年8月,被告人因欠他人的钱到期无法归还,而家中姐姐和父亲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希望被告人寄钱回家以支持姐姐盖房和为父亲提供生活费,为此,被告人一时需要大量花钱但手头并不宽裕,而这次偶然拾得他人宿舍钥匙获得盗窃的便利条件,面对金钱的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面对偶然获得的盗窃便利条件和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自己自我约束、法律意识、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还债和家人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不会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只是一念之差,一时贪念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大,因此,辩护人认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案发后被告人带领侦查人员找回受害者的被盗财物,被盗财物最终全部返还受害者,从而避免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之前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辩护人认为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量刑,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辩护人建议判处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从轻判处罚金。

(一)建议判处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理由: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即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悔罪认罪以及追回赃物返还受害者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情节,又是初犯、偶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即在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基础上,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以每增加1000元考虑增加一个月刑期来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第一条规定,广州等一类地区城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本案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为8975元,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数额为5975元,按照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计算,应当在起点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增加五个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即基准刑为十二个月有期徒刑。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项第16条规定,非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被抓捕后向侦查机关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追回全部赃物并退还受害者,没有给受害者造成损失,对其量刑应适当减少基准刑。

另,今天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二项第15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其量刑也应给予适当的减少基准刑。

综上所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十二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罚金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之前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盗窃属于初次犯罪,而本次盗窃是因为被告人面临无力偿还朋友的到期债务,同时家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等状况,在偶然拾得他人宿舍钥匙获得盗窃便利条件的情况下,临时起意而为,属于偶然犯罪。而且被告人被抓捕后积极退赃,本案受害者也已全部领回自己的失窃物品,没有任何损失,最终被告人弥补了自己的错误,避免严重后果发生。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其家中经济困难、个人背负债务又需要扶养父母等原因,对其从轻判处罚金。

三、被告人陈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分,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容易改造。

2、在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回被盗物品,且最终全部被盗物品返还了受害者,弥补了自己的过错,没有给受害者造成损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在庭审中又主动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并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的处罚。种种表现说明,被告人陈某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被告人家在云浮市某农村,家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均是在家务农的老实人,如今父亲已将近六十岁(1954年出生),身体不好劳动能力有限,平时需要被告人赚钱供养和照顾。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让其早日恢复自由参加劳动,帮助家庭解决困难,能使其感恩,是对其最好的宽容感化教育,更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以至于早日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能很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能起到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从根本上维护到司法公正。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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