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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

隶属于走私罪

  • 什么是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查看详细>>

  •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 查看详细>>

  •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认定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 查看详细>>

  •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 查看详细>>

  •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立案标准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应予以立案追诉:(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 查看详细>>

  •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