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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 什么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