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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费是指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律师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其它费用,律师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之家西藏收费标准栏目,为您详情分享2022年最新西藏律师费收取标准。了解律师费收取标准,就上律师之家。

提醒:注意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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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律师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上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0%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3、民事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1或2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确定收费数额。

4、上列收费标准为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只代理一个阶段的,按1或2列标准执行;代理两个以上阶段的,从第二个阶段起,按1或2列标准减半计。

5、代理申诉、又代理诉讼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6、代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7、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按本诉和反诉标的之和收费。

8、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1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2列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赡养费、抚(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案件。

(二)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收费数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 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4,000元/件;

3、一审阶段: 3,000—6,000元/件;

4、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阶段: 4,000—10,000元/件;

5、办理从一审阶段起两个以上程序的,从第二个程序起,均按一审阶段标准减办收费;

6、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及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上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收费;

7、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参照上列标准执行;

8、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行政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 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上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0%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3、各类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1或2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确定收费数额。

4、上列收费标准为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只代理一个阶段的,按1或2列标准执行;代理两个以上阶段的,从第二个阶段起,按1或2列标准减半计。

5、代理申诉、又代理诉讼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6、代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7、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按本诉和反诉标的之和收费。

8、行政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1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2列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